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确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财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财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範圍、資助标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确性、及時性負責。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财政部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退役軍人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省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确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内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标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标準包括: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别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6萬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本科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本科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高職學生資助範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22%,平均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标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範圍内自主确定,可以分為2—3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别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4.5萬名。其中:碩士生3.5萬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1萬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财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确定,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複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複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标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标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标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标準的,按照标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标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别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獎勵2萬名,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确定。免學費标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财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标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确定。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資助标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标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内确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标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西藏、四省涉藏州縣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免學雜費标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财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标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确定資助範圍時适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标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内确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标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财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标準等因素,實行動态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标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财政承擔。中央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财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地方财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按照本專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準,不區分生源地區,第一檔中央财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财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财政分别負擔50%、30%、10%。
上述第一檔包括内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12個省(區、市);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第三檔包括遼甯、山東、福建3個省;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市)和大連、青島、甯波、廈門、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分檔情況下同。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權重為25%;獲貸情況,權重為25%;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35%。财政部會同教育部适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财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财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級财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财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測算标準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财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财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财政分别負擔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财政負擔80%;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财政分别負擔80%、60%;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部分中部市縣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中央财政按第一檔負擔80%。
對因免學費導緻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标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标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标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财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級财政統籌落實。其中:第一檔中央财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财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财政分别負擔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财政補助标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緻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标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标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标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 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财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财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按照财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資金按照财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地方高校資金由中央财政撥付各省級财政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财政每年對各省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當年預算資金。
中央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按照财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确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确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财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将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 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标,對照績效目标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财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職責和财政部統一部署,對資金開展監管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内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别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四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國家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