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發布者:伟徳国际官网登录入口發布時間:2022-09-23浏覽次數:484

第一條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高校國家助學金的名額分配,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資助比例、當年财力狀況及高校數量、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四條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見附表3-1)。學校應将資助政策相關材料随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在同一學年内,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省教育廳等主管部門。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七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送省教育廳。

第八條高校應按月或按學期将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銀行卡發放給受助學生。

第九條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比例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本專科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各校應當綜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資助資金規模等因素,配齊配強專職學生資助工作人員,加強學生學籍、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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