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四條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分配,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五條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2-1)。
第六條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省教育廳等主管部門。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八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将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省教育廳于11月30日前批複。
第九條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二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強對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管理,分發省級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